每周一案丨行政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
行政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
——(2018)最高法行申1314号再审申请人齐国、齐吉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协议约定的标的物,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行政机关承担逾期履行期间的违约赔偿责任。
再审申请人齐国、齐吉之父齐玉财(本案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去世)的厂房于2000年被拆迁,但一直未获安置补偿。2014年11月21日,加格达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加格达奇区晟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齐玉财签订《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及货币动迁协议等两份协议。货币动迁协议履行完毕,但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加区政府)未履行回迁安置协议。齐玉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加区政府立即履行回迁安置协议,安置590平方米门市楼,并按照评估价3218540元给付从2000年5月至今的利息及滞纳金。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协议是回迁安置协议,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属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对逾期履行又未约定违约责任,故齐玉财要求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确认齐玉财与加区政府签订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责令加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在棚户区范围内继续履行协议;驳回齐玉财的其他诉讼请求。齐玉财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审查认为,在涉案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加区政府仍未履行该协议,且该协议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加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在棚户区范围内继续履行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加区政府与齐玉财签订《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协议》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加区政府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加区政府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加区政府承担逾期安置期间的违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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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梁凤云 撰稿:杨迪 任必恒